日前有國內人士假借資產管理公司或財務顧問等公司名義,推介招攬境外未經核准之連結基金投資型保單;金管會強調,「沒有核准就是地下保單」,這類簽發境外保單之公司,未經金管會許可設立之外國保險公司,其發行之保險商品同樣也沒審查核准,若有違法代理、經紀或招攬地下保單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罰金。若消費者購買國外地下保單,將有下列3大風險:首先,因境外保險商品之發行公司設立於國外,我國法令將無法協助及維護消費者的權益;其次,若發生理賠問題,保戶需自行接洽遠在國外之保險業辦理,主管機關難以提供協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