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共選錄10則民事法實務見解,其中值得留意之裁判有三。首先,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21號判決表示,倘當事人間契約已明文約定不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則就常態性之物價波動,未超過契約風險範圍而為當事人可得預見者,非屬情事變更之情形;僅就超過常態性波動範圍之劇烈物價變動,始有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其次,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931號判決指出,若建築房屋之初,尚非土地所有人或其他有利用土地權利之人,所建房屋逾越地界者,應屬單純之「無權占有」,與越界建築之情形有間。末者,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024號裁定有謂,如當事人就其他共有人已起訴請求分割之同一共有物,另提起新訴請求判決分割,其前後兩訴之當事人、訴訟標的、聲明均相同,縱當事人請求法院判決所定之分割方法不同,仍屬同一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53條及第249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併予敘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