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與妻子結褵多年,卻膝下猶虛,一直希望有子女可以傳宗接代。某日,甲男得知乙女未婚懷孕,且乙女無撫養之意願,故甲男找上乙女,希望能將乙女腹中之胎兒,變成自己未來的「名義上子女」。二人於討論後,在乙女即將臨盆之際,甲男暗中將妻子的身分證交付乙女,乙女則持該身分證以甲男妻子之名義入住醫院。數日後,乙女生下一名女嬰,醫院開立「生父、生母為甲男及其妻子」之出生證明書給甲男。乙女在出院時,甲男依約交付新臺幣(下同)5萬元給乙女作為「營養金」,乙女則讓甲男將女嬰帶走。其後,甲男持醫院出生證明書至戶政事務所,為女嬰辦理出生登記。對此,甲、乙二人之行為各應負何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