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登記制度及其效果,通常係作為實體法上之概念,本文則嘗試探討其於程序法上之影響。債權讓與時,其所附抵押權依民法第295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隨同移轉於受讓人,受讓人並依民法第759條規定於辦理物權登記之前,即先取得抵押權,而發生物權登記內容與真實內容不一致之情形。當抵押物於此時遭其他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系爭抵押權雖尚未辦理登記,亦可能依強制執行法第34條規定進入參與分配程序,採形式審查權之執行法院若無從自登記內容來知悉抵押權之真實內容,抵押權受讓人在此階段之程序及實體利益,即有遭侵害之風險,對於此一物權登記、抵押權隨同移轉與強制執行程序相互交疊所生之難題,本文藉由分析執行法院及權利人於程序法上應有之作為或義務,思考其解決途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