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件訴訟,關於被告得否以A之養子身分就系爭遺產享有繼承權部分,最高法院於106年8月23日以106年度台上字第1162號判決,維持更一審法院所為該收養違反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養子女規定,係屬無效,故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對A之遺產繼承權不存在,及請求被告塗銷繼承登記為有理由之判決,爰駁回被告此部分之第三審上訴。 本件訴訟剩餘爭點即為:原告就系爭價金對被告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為何?該期間之起算日為82年7月26日(系爭遺產辦理繼承登記予被告之日),或為94年8月15日(被告出賣系爭遺產而獲得系爭價金之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