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共選錄10則民事法實務見解,值得留意之裁判有三。首先,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56號判決揭示,債務人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者,於其合法提出同時履行之抗辯後,其遲延責任即溯及免除。其次,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46號判決指出,未辦所有權登記致無法為移轉登記之建物,有民法第425條之1法理的適用。最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330號判決表示,消債條例第20條第2項之立法意旨,除為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之權利外,尚兼有使更生或清算程序得以迅速進行,以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及社會經濟之健全發展。此與民法第244條規定之撤銷權,係依債務人與第三人間法律行為是否互有對價,區別其行使之要件,俾使受益人及債權人之利益均受保護之規範意旨,非全然相同,適用上即應加以區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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