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臺灣刑罰執行實務上多有受刑人早年受有無期徒刑宣告,復於假釋出獄後更犯罪而遭撤銷假釋之情形,而此類受刑人依臺灣現行假釋制度規定在無視受刑人前已執行超過10年以上刑期之情況下,逕予執行無期徒刑殘刑25年後,再接續執行他刑,恐已嚴重侵害受刑人在憲法上所保障之基本人權,是本文將以「撤銷假釋執行無期徒刑殘刑」所涉及之憲法權利及原則,輔以德國法與日本法等外國立法例之視角,探討臺灣刑法及刑法施行法就撤銷假釋後執行無期徒刑殘刑規定之合憲性疑義,以謀促進臺灣假釋制度為更進一步之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