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為求獲利轉投資至低稅率或租稅協議國家,造成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本文以案例公司分析,跨國企業利用受控外國公司(CFC)、實際管理處所(PEM)、無形資產之移轉訂價、雙邊租稅協定等方法,構成不被課稅的不當技巧,引起歐盟、企業與主權國徵納三方之課稅衝突,就規避稅負的合法性,提出解釋和建議。亦探討各案例公司間不同的避稅方法,並進一步分析徵納三方對於課稅標的不同的意見和解釋。
OCED所提出BEPS的行動方案中,以行動計畫8對無形資產移轉訂價相關交易進行規定,並確保利潤分配與其創造之價值相當。目的在於消除企業利用無形資產進行避稅,其他行動方案則針對個別不同的避稅行為進行規定,例如:資本弱化、受控外國公司等。若讀者對於國際間反避稅有興趣,可進一步再自行閱讀BEPS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