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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刑事不法而予刑事制裁的前提,是行為人實現了法律所規定的構成要件。構成要件是刑法常用的語彙,惟若仔細區辨,可以發現兩種經常使用但廣狹不同的概念(vgl. Wessels/Beulke, AT, Rn. 116ff.):首先是廣義構成要件(Der Tatbestand i.w.S.),這個概念泛指所有可罰性的前提要件,諸如不法構成要件(即下述的狹義構成要件)、違法性、有責性及客觀處罰條件等。廣義構成要件的作用,在於維護罪刑法定原則暨刑法的保證功能(Garantiefunktion des Strafgesetzes),因為廣義構成要件規範並包含了所有可罰性的前提,因而設定國家刑罰權行使的界限,據此,唯有合乎構成要件的行為,才是刑法上可罰的行為,而任何不利於行為人的習慣法之引用或類推適用,都在禁止之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