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共選錄10則民事法實務見解,其中值得注意之裁判有三。首先,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412號判決指出,民法第495條第1項所謂定作人並得請求損害賠償,乃指本於承攬瑕疵擔保責任所生之請求權,不包括加害給付之損害在內,殊值留意。其次,最高法院108度台抗字第481號裁定表示,執行法院代全體限定繼承人立於出賣人地位,出賣土地之全部於第三人時,限定繼承人得行使優先承購權,亦值重視。最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061號判決認為,要保人破產後,喪失對其財產之管理處分權,終止權亦屬之,須由破產管理人繼受為之,且鑑於受益人之受益地位來自要保人,解約金本質上屬要保人之儲蓄,破產財團對之亦有利益,尚難以保障受益人為由,即剝奪要保人及破產財團行使終止權之權利,併此敘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