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民國108年9月16日院臺財字第1080188794號函請立法院審議廢止印花稅,其廢止理由說明指出:「印花稅法於二十三年十二月八日制定公布,歷經十九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應課徵印花稅之憑證為在我國境內書立之『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與『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四種,鑑於外界對同一交易行為須核課印花稅及營業稅等稅目時有重複課稅疑慮、徵納雙方對於憑證是否構成課稅憑證及究屬何類課稅憑證時有爭議、印花稅採貼花或彙總申報完稅方式不易控管易生逃漏、主張合約於國外簽訂以規避稅負、印花稅稅源可跨縣市流動造成地方政府間爭稅情形等理由,及廢止印花稅可消除納稅義務人交易過程之干擾並降低交易成本,對於促進經濟成長有正面助益,印花稅法應無存在之必要,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法規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廢止之,爰廢止印花稅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