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為某報社記者,於2008年7月間二度跟追神○電腦集團副總M及其曾為演藝人員之新婚夫人,並對彼等拍照,經M委託律師二度郵寄存證信函勸阻,惟X復於同年9月7日整日跟追M夫婦,M遂於當日下午報警檢舉;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調查,以X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規定為由,裁處罰鍰新臺幣1,500元。X不服,依同法第55條規定聲明異議,並經臺北地方法院裁定無理由駁回。X認上開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1條所保障之新聞自由等疑義,乃向大法官聲請憲法解釋。於本案中X雖主張系爭規定牴觸憲法所保障的新聞自由,不過對於X之主張,M得否主張:其在公共場域不受跟追以及不受恣意拍照之自由,亦受憲法保障。請從憲法學之觀點分析:於公共場域不受跟追以及不受恣意拍照之自由是否憲法保障之權利?於憲法上之依據及內容為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