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古蹟用地之地價稅課徵問題,涉及下列二項問題: 壹、公營事業所有之古蹟用地,是否屬於私有古蹟所定著之土地,而可免徵地價稅?由於105年7月27日修正後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本法所稱公有文化資產,指國家、地方自治團體及其他公法人、公營事業所有之文化資產。公有文化資產,由所有人或管理機關(構)編列預算,辦理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予以補助。」將公營事業之古蹟,劃歸屬於「公有文化資產」之範圍。而同法第99條第1項規定:「私有古蹟、考古遺址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要免徵地價稅,必須屬於「私有古蹟」所定著之土地,因此產生爭議公營事業所有之古蹟用地,是否屬於「私有古蹟」所座落之土地,可否免徵地價稅? 貳、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第11款規定:「下列公有土地地價稅或田賦全免:……十一、名勝古蹟及紀念先賢先烈之館堂祠廟與公墓用地。」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12款規定:「私有土地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標準如下:……十二、經主管機關依法指定之私有古蹟用地,全免。」公營事業所有之古蹟用地,是否屬於上述「公有土地之古蹟用地」或「私有古蹟用地」,而可免徵地價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