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審計準則公報第20號「專家報告之採用」所規範之專家,究竟屬於查核人員專家或管理階層專家之定位不明,因此,先後發布第53號及第71號公報,以使用管理階層專家所編製之資訊為查核證據,以及欲達成查核目的而採用查核人員專家工作之指引。本文將深入探究此兩則公報之異同及區別實益。
本文解釋有關於專家工作與查核工作之關係,以及會計師如何評估專家意見與其所需承擔之權利及義務,讓讀者了解,當會計師採用專家意見時應注意之事項及相關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