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共選錄10則民事法實務見解,其中值得注意之裁判有三。首先,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128號判決揭示,在代他人繳納款項之場合,一方為他方繳納稅捐,乃使他方受有免予繳納之利益,並致一方受損害,苟他方無受此利益之法律上之原因,自可成立不當得利。其次,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792號判決重申民法第188條第1項所謂「執行職務」,包括受僱人濫用職務或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及與執行職務之時間或處所有密切關係之行為,其在外形之客觀上足認為與執行職務有關,就令其為自己利益所為亦屬之。末者,最高法院108年度台再字第30號判決援引釋字第771號解釋意旨,表示繼承回復請求權於時效完成後,真正繼承人不因此喪失其已合法取得之繼承權;其繼承財產如受侵害,真正繼承人得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行使物上請求權,然為兼顧法安定性,仍應有民法第125條有關時效規定之適用,應予留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