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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醫療保險契約醫療病例調閱義務之探討
作者 卓俊雄
中文摘要
甲以自己為要保人並為被保險人向A人壽保險公司(下稱「A」)投保「樂活一生醫療健康保險(實支實付型)」,雙方約定「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時,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另契約條款復規定「受益人申領本契約各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一、保險金申請書。二、保險單或其謄本。三、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四、醫療費用收據。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嗣後,於保險有效期間內,甲因罹患憂鬱症經醫師診斷需住院治療,出院時甲支付新臺幣5萬元醫療費用。甲旋備妥上開理賠文件向A申請醫療保險金並要求15日內給付之,否則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惟A認為有釐清住院之必要,願意支付相關費用請甲提供詳細醫療病歷,故暫不支付醫療費用保險金。問A與甲之主張有無理由?
起訖頁 21-24
關鍵詞 醫療保險證明文件遲延利息保險理賠健康保險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1912 (206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3966/168473932019120206006   複製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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