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和乙相鄰而居,甲每天清晨6點即於自宅A屋以鐵器重擊地板、鐵器刮除地板或以最大聲播放佛經音樂,持續或斷續製造噪音至晚上8點止,此種情況已經持續數年之久仍繼續進行中。 乙受不了甲所製造的噪音,主張甲應對於噪音所造成乙之精神上的痛苦,賠償慰撫金,並要求甲於A屋不得製造超過噪音管制法所定取締標準之聲響。 甲則主張,其製造聲響從未接獲環保局之罰單,自屬合法行為,乙無權要求甲於A屋不製造聲響。何況其製造聲響已經好幾年了,早已超過侵權行為的請求權時效,乙即使有請求權也已經罹於時效了。再者,乙並未因為甲製造的聲響罹患任何疾病,其健康並未受損,自無從請求慰撫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