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行為於臺灣採「原則禁止,例外許可」的立法模式,原則上禁止事業為聯合行為,但若在有利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情況下,則要求參與聯合之事業,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才例外允許其從事聯合行為,諸如中小企業卡特爾、輸出入卡特爾等,在諸多聯合行為豁免下,輸出卡特爾係一有趣議題,因其介於貿易法及競爭法之一環,其性質較為特別,一般而言,可區分為國內與國際輸出卡特爾、純粹輸出卡特爾與混合輸出卡特爾,且在國際貿易上,屢見不鮮,而其正面評價及反面評價,向有正反不一評價,但應肯認為輸出卡特爾有其問題存在。 嗣於2015年之修正,大體而言,並未就制度面上有大幅度之革新,主要係將條次改至第15條,但本次修法對於輸出卡特爾之豁免規範並未更易,對於輸出卡特爾是否有所擾亂競爭以及影響世界上貿易,針對此點引起本文之興趣,本文以為參考各國比較法、實證顯示以及類似制度之反思,輸出卡特爾應予重新檢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