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被告甲乃豆芽菜之供應商,經原審法院判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之違法添加罪。原判決審理結果,認定本件甲製造、販賣浸泡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添加物「低亞硫酸鈉」之豆芽菜,時間係自2014年3月1日至4月15日(4月16日查獲當天並未販售),計有46日;此外,本案並未扣得甲販賣浸泡「低亞硫酸鈉」豆芽菜之發票、估價單等銷貨紀錄,原審遂依憑甲於偵查中之供述「一天出貨量800斤(台斤)」、「一天賣新臺幣(下同)2,400元」,及參諸上訴人同年4月16日當日遭查獲浸泡「低亞硫酸鈉」豆芽菜之數量,以每日販售800斤,每斤3元(經查訪中小盤商豆芽菜出貨價格結果,大致合乎市場行情),販售46日為基礎,推估甲本件犯罪所得為11萬400元(800斤×3元×46日=110,400元),宣告沒收/追徵此數額。試問本案之沒收,是否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