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所有之A屋,因屋頂與天花板破損,於2012年1月4日跟乙土木公司簽約整修天花板與屋頂。由乙設計整修與施工,其所需之材料由乙幫忙購買,材料費用計入報酬。乙如期於2012年5月27日完工,並於2012年5月31日完成驗收,甲也依約給付報酬。惟2017年8月22日甲之天花板發生坍塌,坍塌時適逢颱風天,造成甲之家具與地板因漏水壞掉,損失新臺幣(下同)45萬元。經土木技師公會鑑定,乙公司之天花板設計有瑕疵,且其施工亦有偷工減料之問題,造成天花板坍塌,甲需要重新整修天花板與屋頂,需費85萬元。甲對乙公司主張屋頂天花板損失85萬元與家具與地板之損失45萬元,乙主張甲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依民法第514條第1項規定已罹於消滅時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