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共選錄10則民事法實務見解,其中值得注意之裁判有三。首先,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066號判決表示,於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做成職業疾病鑑定決定前,勞工因不知雇主行為所致之損害為職業災害者,尚難認其職災之請求權可行使而開始起算其消滅時效,殊值留意。其次,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139號判決指出,合夥解散後倘合夥人僅二人,無法依法定程序選任清算人,對於各自提出之帳目或合夥財產處理方式多有爭執,則部分合夥人為完成清算,即得提出清算相關帳目,請求法院裁判結算並分配合夥財產。最後,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574號判決表示在警察以警車追隨攔停酒駕之人,致該駕車者因驚慌車速過快撞擊路樹死亡之場合,警察依客觀合理判斷有酒後駕車易生交通危害時,自得攔停車輛,進行臨檢,不生違法性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