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女與乙男婚後居於A市,兩人共同購買B屋。某日,甲女發現乙男手機內有諸多影音檔,紀錄著乙男與婚外情之對象丙女數次性行為,甲女據此提出離婚,並揚言要到乙、丙之工作地點,向乙、丙的上級告狀。乙男戲劇化地在家中神明桌前跪求甲女原諒,並當場簽一張「外遇切結書」載明:「一、乙男願無條件和丙女分手。二、乙男同意將B屋全部移轉登記予甲女,作為甲女之精神慰撫金。三、若乙男再和丙女有婚外情,每被甲女抓到一次,乙男願意付甲女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四、丙女願無條件離職、並離開A市,保證不再與乙男聯絡。如甲女發現丙女再次破壞甲乙之家庭,丙女應賠償甲女100萬元。」甲女並拍下乙男在神明桌前跪拜與簽名情狀。翌日,丙女也在該「外遇切結書」簽名,並離職且離開A市。乙男隨後將原本甲乙共有之B屋移轉登記為甲女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