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於2019年7月1日發布令釋,就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之案件,債權人主張該分配款項應於本金債權額度內先予受償者;另債務人如死亡且無其他受償可能之情形,債權人亦可以主張以本金債權先予受償,俟獲償金額超過本金時,始就超過的部分列為所得課稅,有效落實納保法第7條之立法精神。
本文主要說明債權人因執行債務人財產取得分配款是否應列為所得,如未妥善處理將形成非常大的稅務規避空間,例如償還債務究竟屬於利息或本金,需加以證明。然而在稅法上,此類型爭議不在少數,因此在修改稅法時,需加以考量其稅收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