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司派的股東,應以少數股東或監察人的身分發動股東臨時會改選全體董事?利弊為何?董事的選舉一律採累積投票制,要取得最多的董事席次,股數該如何分配?公司只發給單記名選票,而不發給複記名選票,股東會選出董事,其決議方法有無違法?
《公司法》第198條於2011年12月13日修法時,即規定:回復董事選舉一律採取累積投票制(監察人準用),不允許公司以章程規定其他選舉制度,其目的係在於保障少數股東當選董事之機會。以此投票制延伸出配票問題,而其相關細節也值得讀者仔細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