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45號解釋,並兼顧租稅公平及簡政便民等原則,財政部擬具所得稅法第14、126條修正草案,薪資所得計算另新增舉證規定費用(進修訓練費等)核實自薪資收入中減除方式。本文主要介紹修正內容,以利民眾了解並讓新制順利實施。
為使薪資所得稅負更臻合理,且符合憲法平等權之意旨修正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是本文重點。文中雖提及可列舉之扣除項目,但適用範圍、認列方式、應檢具之證明文件等細節,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將積極宣導,並協助民眾就實務認定可能發生問題釋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