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協議是解決保護用人單位以商業秘密為代表的財產權與保護勞動者擇業自由權、發展權乃至生存權之激烈衝突的有效手段。其通過給予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補償,限制勞動者在一定期限內的擇業自由,並透過違約金條款,補償用人單位因勞動者違約所遭受的損失、懲戒勞動者的違約行為。競業限制協議的效力受其內容影響,並決定了協議當事人雙方的權利行使與義務履行,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利益緊密相關。實踐中因競業限制協議而產生的勞動爭議屢見不鮮,司法裁判中亦存在不同觀點。競業限制協議固然側重保護用人單位利益,但仍兼顧作為弱者的勞動者之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