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訴訟是中國大陸近年來富有生機的制度實踐,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是行政公益訴訟案件的主要案由,履行判決是行政公益訴訟案件中最常見的判決形式。通過對近4年來裁判文書的梳理和分析發現,行政機關是否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斷標準存在一定爭議;履行判決的結果與檢察機關訴訟請求不完全對應;判決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的內容自由裁量性大。這些問題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行政公益訴訟審判工作的品質。對裁判文書所體現出的問題的反思要回到客觀訴訟視野中,行政公益訴訟的履行判決不能等同於行政訴訟的履行判決,只有在作出履行判決的過程中凸顯「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和「保護公共利益」的雙重效果,才能實現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目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