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爭點在於被告所犯罪名之競合關係與其法律效果:上述罪名之競合關係是數罪併罰或想像競合?若是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後,得否諭知強制工作?地方法院認定加入犯罪組織與加入組織後的犯罪活動係屬不同之行為,侵害法益不同,故成立數罪併罰(刑法第50條),並因為成立共同參與犯罪組織罪,宣告刑前強制工作3年(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高等法院認定共同參與犯罪組織罪與第1次的共同加重詐欺既遂罪為想像競合(刑法第55條),其他6次之加重詐欺犯行犯意個別、侵害法益不同,成立數罪併罰(刑法第50條);由於想像競合係依加重詐欺罪從一重處斷,不得割裂適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諭知強制工作。本案經檢察官和被告上訴,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關於第一次加重詐欺罪部分,發回高等法院,其餘上訴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