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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時報
201908 (8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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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Uber網路叫車平臺經營模式為居間行為?汽車客運?計程客運服務業?──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386號行政判決談起
作者
侯英泠 (Ing-Ling Hou)
中文摘要
原告透過Uber App網路平臺提供乘客車與駕駛配對之搭乘運輸資訊,乘客透過預約叫車, 指定上車地點與目的地,由Uber所提供之App依乘客需求,進行最近之空車配對,經乘客與駕駛人都同意後,進行載客服務,是否有進行汽車運輸業之行為?還是僅是所謂的共享經濟模式,與汽車運輸業行為不同。若如法院所認定原告僅是居間媒介行為,該行為態樣應該如何才是真正的居間?
起訖頁
14-24
關鍵詞
Uber App網路叫車平臺
、
與數位科技結合之實體服務
、
汽車運輸業
、
小客車計程運輸業
、
居間行為
刊名
裁判時報
期數
201908 (86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3966/207798362019080086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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