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地價稅之土地估價標準及方法,現行相關稅法並未明確規定,僅規定應參考市場交易價格以及收益價格估價,而過度空白授權行政機關自由決定其價值,有違租稅法律主義。本文建議應將財產稅之課稅就處之不動產的估價標準以及計算公式,納入土地稅法及房屋稅條例中統一以法律規範之,以符法制。由於財產稅之課稅,在把握財產所有人之應有收益能力,因此,估價標準應以「收益價值」優先考量,在收益價值之資料難以蒐集認定時,可以參考「市場交易價值」,乘以一定之百分比,推估換算成收益價值估價。有關不動產估價決定,應可認為是獨立之行政處分,可獨立提起行政爭訟尋求救濟。但基於稽徵經濟以及納稅者權利保護,應從個別通知所有人時,方始開始其行政救濟期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