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選錄10則民事法實務見解,其中值得注意之裁判有三。首先,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98號判決指出,網路使用者彙整特定人之相關文章並公布於網路平台,倘網路使用者明知該文章所述事實為虛偽足以貶損他人社會評價,或未經任何查證即貿然為之,自應負侵害名譽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其次,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611號判決表示,民法第191條第1項所稱「土地上之工作物」,係指以人工作成之設施,建築物內部之固定設備,固為建築物之一部,但機器或設備未安裝於土地而易於移動者,即不屬之。末者,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51號裁定說明客觀合併之訴訟,倘其中一訴訟標的為專屬管轄,他訴訟標的非屬專屬管轄,宜併由專屬管轄法院審理,應予留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