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參審制度規劃規範設計上,要求來自社會各個階層、不同背景的一般民眾,原則上應未曾接觸法律或擔任司法工作,另經繁複的選任程序擔任法官參與審判,不難想像其參與法庭程序證據調查、事實認定,大多是「生平頭一遭」、「生活初體驗」。同時,依照現於立法院審議「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下稱「草案」)之規定,人民經選任程序而為「宣示」後(「草案」第65條)、審判長進行「審前說明」,稍後隨即進入法庭坐上法壇參與審判,另於「起訴狀一本主義」規範制度下,就承審案件所能掌握的訊息、資料,僅限於被告被訴罪名之「構成要件」及「法令解釋」(草案第66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