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所涉及的實體爭點主要是邱○○刊登於國民教育期刊的系爭4篇論文,是否涉及剽竊及不當掛名之違反學術倫理情事?學術倫理審查小組以及外聘的專家學者均認為原告的4篇論文中,1篇涉及抄襲剽竊(觀光凝視下的自我與旅遊地方認同之機轉一文)以及不當掛名,另外3篇則是其以自己身為指導教授的身分,在實質貢獻度不足以擔任第一作者的情況下,不當掛名為第一作者。 原告邱○○則主張相關文章是由她先釐清問題意識、並決定研究架構後,再指導研究生依該架構編寫,她同時也寫下大量的審閱眉批,論文寫作的內容無從分離,屬於共同完成的著作。更何況本案是學生主動請求她擔任共同作者,她為了鼓勵學生研究才答應列名,根本無違反學術倫理情事可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