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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月旦法學教室
200308 (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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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追加連帶債務人為共同被告
作者
陳啓垂
中文摘要
依據法律規定,法院基於其與一定訴訟事件(主體或客體)間的地域關係,就該訴訟事件有受理審判的權限,稱為「地域管轄權」,或稱土地管轄權。由被告方面而言,則稱為「審判籍」,其依法院管轄區域與被告及訴訟事件的關係為基礎,再區分為普通審判籍及特別審判籍,前者係以被告與法院管轄區域的關係為原因所定的管轄,即民訴法第一條、第二條規定者;後者則係以訴訟事件本身的內容、性質與法院管轄區域的關係為原因所定的管轄,即民訴法第三條至第二十條。
起訖頁
14-15
關鍵詞
共同被告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0308 (10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以通姦為離婚事由之相關訴訟問題
該期刊-下一篇
强制罪之違法性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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