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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裁判周報
201707 (3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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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公法--勞工法類
作者
蔡瑞森
、
簡秀如
、
余天琦
、
劉昌坪
、
賴志豪
、
陳敬宏
、
吳詩儀
、
陳毓芬
中文摘要
上訴人經實施員工績效改進計畫後仍無法改善,其對於所擔任藥政及品保經理職位工作確有不能勝任之情事,則被上訴人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規定,於96年4月3日通知上訴人自同年月12日終止雙方間之僱傭契約,係依嚴謹程序,在使用各種保護手段促請上訴人忠誠履行勞務義務,仍無法改善之情況下為之,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於法有據。
起訖頁
69-70
刊名
解讀裁判周報
期數
201707 (35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公法--稅務法類
該期刊-下一篇
公法--智慧財產權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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