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地租金之數額 2.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對公司行使檢查業務權,為對公司之監督權行使之一環,其行使對象自係公司 3.著作權法第7條第1項所稱「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 4.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時 5.為實現法律行為內容之目的而為給付,於其給付所欲達成之結果不發生時,應成立給付目的不達之不當得利 6.法院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時 7.勞基法第84條之1有關勞雇雙方對於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有另行約定時,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之規定,係強制規定 8.返還土地 9.法院於斟酌兩造當事人身分、地位職業及被害程度後,倘命加害人負擔費用刊登道歉啟事時 10.判斷是否符合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所稱「情節重大」之要件 11.出資與合夥契約之成立 12.土地法第68條第1、2項規定係國家賠償法之特別規定,依國家賠償法第6條,自應優先適用 13.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資人得否對公司主張股東權利,請求公司履行相關義務,取決於投資人是否完成認股行為 14.認受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實際出資人,倘以其所指定之第三人為股份名義人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