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相關司法資料發現,虛假訴訟案件在當事人訴訟行為、當事人關係、當事人涉訴情況、當事人財產執行情況等方面具有特殊性,法官可以據此識別案件具有較大虛假訴訟嫌疑。在進一步認定虛假訴訟時,法院傾向於將審查重心放在當事人是否存在「虛構事實的行為」要件判斷上。如果該要件成立,「惡意串通」往往也被推定成立。該「推定」的做法實際上未達到法律規定的虛假訴訟所適用的「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實務中也存在著法院不審查虛假訴訟構成要件,而是迂迴性的將虛假訴訟轉化為普通案件處理,進而迴避「排除合理懷疑」這一較高證明標準。可見,對於如何認定虛假訴訟和審判涉嫌虛假訴訟案件,中國大陸司法實務存在著區別於法律條文規定的審判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