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體法,有所謂權利之競合,即同一權利人對於同一義務人,本於同一基礎事實,發生兩個以上各自獨立之權利,僅得選擇行使其中之一,如因而達其目的,不得行使其他權利之謂。在訴訟法,有所謂重疊的及預備的訴之合併:其中重疊的訴之合併,係指同一原告對於同一被告,為同一目的主張數項法律關係,請求法院依其單一之聲明而為判決之訴之合併而言;另一預備的訴之合併,或稱假定之合併,即原告預慮其提起之某訴(先位之訴)無理由,同時合併提起不能並存之他訴(預備之訴),以備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就預備之訴審判。關於各該機制之內涵、結構、性質、行使權利之方法、順序及其效力,每因各類個案型態之繁複、變化、機動情形之不同,甚難以法律明文規範其應踐行程序之內容,故以實務上多年累積之經驗,視各類個案之需要,分別行適當完善之程序,以補法律明文規定之不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