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實施指認,刑事訴訟法未有任何規定。除了由學者陸續引進介紹外國法的指認程序要求外,實務上過去主要依賴內政部警政署於2001年頒布之「警察機關實施指認犯罪嫌疑人程序要領」來實施指認程序。並於2017年修正更名為「警察機關實施指認犯罪嫌疑人注意事項」。上開的程序要領初步上為指認帶來了一些基礎建設,例如要求不得為單一指認,應為成列指認、不得誘導、應告知嫌犯不一定在其中等。然而,實務於指認程序上的運作結果上仍是問題層出不窮,例如最離譜的竟然是有嫌犯在真人成列指認時「戴著手銬被指認」!甚至其他列隊的真人都是便服警察……。在美國著名的平冤行動「無辜計畫」也實證發現,除了DNA證據外,指認亦為發生冤獄的重要因素之一。我國於司法國是會議上,亦針對指認程序提出諸多討論,要求增進指認程序公正性及適當性,決議相關機關修正改善。因此,內政部警政署為回應相關批評與指正,於2018年8月10日再予以修正公布「警察機關實施指認犯罪嫌疑人注意事項」(下稱「注意事項」),以下就來檢視此次新法修正重點所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