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針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821號判決中,關於注意義務根據的判旨進行評析後,認為本案雖屬過失不作為犯,但最高法院可能是因為認為保證人地位的判斷與注意義務有無的判斷相同,故沒有特別討論行為人是否有保證人地位。而在注意義務根據的判斷上,最高法院雖然會區分刑法的注意義務與行政法規(本案是勞安法第5條的雇主責任)的違反,但也有如同本案一般,以行政法規的目的限縮刑法注意義務根據的判決。本文推測在本案中,最高法院限縮處罰範圍的原因,並提出自己的見解,希望能夠找出一個既能限縮處罰範圍,又不至於產生太多副作用的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