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本文從國際公權力(International Public Authority, IPA)的角度出發,探討ISDS的管制功能,並進一步討論國際投資法的實質原則,是否以及如何在內國行政法之脈絡下加以落實。其次,本文探討在國際投資法脈絡下,內國之政策形成空間是否受到影響?應否,以及如何確保內國之管制權限不受到不當限縮?在此脈絡下,最重要之課題在於國際投資法如何一方面確保內國法治之提升,同時給予內國足夠之政策形成空間,以追求其人權保障、環境保護、公共健康等正當政策目的。迥異於傳統西發利亞以主權國家基於國家同意(state consent)而受拘束,以水平方式理解國際法,本文強調國際法(包含初級法源及派生次級立法)對於主權國家及個人產生之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