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家賠償事件中,若被害人已另外獲得保險給付的填補,則賠償義務機關能否扣除保險給付後再為賠償,涉及保險代位的適用與否與損害的重複填補問題。而被害人獲得的保險給付,可能來自商業保險、全民健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及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有類似功能的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制度。此等保險或類似保險的補償制度,也都設有代位追償的規定,只是適用範圍在學說與實務上尚有爭議。本文整理實務相關判決,認為在有保險代位適用的範圍內,不應使被害人獲得重複的補償,故賠償義務機關得扣除保險給付後再為賠償。無保險代位適用的場合,保險給付與國家賠償無關,賠償義務機關不得扣除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