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許多繼續提供服務之業者,為了促銷往往以優惠方式吸引消費者預先購買服務或課程,又為了避免消費者無法一次負擔鉅額之付款,而聯合銀行合作推出分期清償預付款項之方案。此種情形下業者經營不善而倒閉時,消費者得否就未給付之業者款項對銀行主張拒絕付款,本文即探討在此種情形下,如業者與金融機構對同一銷售行為為分期付款與消費借貸之結合行為時,此不同契約而結合之「融資型分期付款」是否在法律上仍屬獨立之不同契約,而互不相涉,或應認具有經濟上同一性,允許消費者對業者所生之抗辯關係亦得延伸而對金融機構主張。本文援引許多德國法之立法理論與司法實務,並蒐集許多國內相關實務判決,予以分析討論,期能妥當解決此項新興消費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