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下同)105年6月間,偵辦某一貪污案件於偵查庭訊問被告時,對辯護人「手寫筆記」之行為予以制止,並以記載過於詳細,想起其他同案被告金流答辯奇怪,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及避免串證為由,要求撕下其中一頁內容(下稱「系爭筆記」),再指揮法警發給扣押收據予辯護人收執。針對「被取走」的系爭筆記,辯護人認為係檢察官發動之「扣押」,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向法院提起準抗告,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531號裁定認為並非扣押,而係任意提出之「留存」,不得提起準抗告予以裁定駁回,並指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43條準用第142條請求檢察官發還即可(下稱「系爭準抗告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