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上訴人甲於9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報取自訴外人乙汽車旅館有限公司(下稱「乙公司」)、丙汽車旅館有限公司(下稱「丙公司」)及丁汽車旅館有限公司(下稱「丁公司」)分配之營利所得新臺幣(下同)4,675,000元、2,218,000元及1,840,000元,經財政部賦稅署(下稱「賦稅署」)查獲並通報被上訴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下稱「國稅局」),據以核定補徵營利所得所得稅及科處0.5倍漏稅罰。上訴人不服提起訴訟及上訴。國稅局認為上開汽車旅館每月營收,尤其負責人按月提領款匯入上訴人等股東帳戶,其匯款金額大致按照出資比例分配,故屬於盈餘分配所得性質應課徵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