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近期美中貿易爭端及全球大查稅之壓力,不少台商紛紛考慮轉移投資陣地,回台投資成為選項之一。財政部為引導台商順利返鄉投資,並避免台商因不諳稅法規定,誤以為匯回海外資金會全部被視為海外所得課稅,於是在2019年1月31日發布解釋令,明確規範個人匯回海外資金不用課徵所得稅的態樣,供徵納雙方參考。
海外資金並非等同海外所得,海外資金匯回並不等同海外所得實現,財政部日前發布解釋令明定海外資金及海外所得認定原則及檢附文件。現行稅法爰納稅人如提出解釋令所列證據可能具有優勢證據力,納稅人如提出非解釋令所列證據仍可能為法院所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