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業務執行機關,舊法規定非公開發行公司須設置董事會且至少須有董事3人組成。為回應企業實務需求,回歸企業自治,新公司法開放非公開發行公司得於章程明定不設董事會,僅置董事1或2人。新制度施行不久已產生許多問題,了解主管機關所做解釋及建議甚為重要,本文彙整供作實務處理參考。
修正後公司法放寬法人股東所成立之1人股份有限公司及非公開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得不設董事會,僅設董事1人或2人之規定,惟恐將引發董事職務執行之問題,作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於設立時宜評估適用上開規定,於投資時對於不設立董事會之股份有限公司應予審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