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國憲法學者Peter Badura將憲法理解為:在憲法法典裡所包含的,關於國家權力之組成與行使、國家任務以及基本權的根本性規定。他的高足陳新民教授則意旨大體雷同地認定,「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規範國家政府之組織,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及國家發展之方向」。Klaus Stern在相同的方向上作了更詳細的說明,他認為憲法規範內涵包括:一、規整政治性機關的管轄權、形式、制度及其決定的程序與機制;這屬於憲法組織法的規整部分,其致力於將政治性的意志與決定程序納入法秩序之內;二、憲法還包含為政治權力設定標準與界限的原則性價值決定;例如,基本權、認同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等規定,均構成國家權力在形塑法秩序、社會秩序時應遵守的價值原則;最後,三、憲法包含--諸如民主國、共和國與法治國等決定國家形式、架構之--根本性的政治建構原則。Dieter Grimm與Konrad Hesse則劃分憲法規範內涵為一、建構與規制最高權力的部分以及,二、規定國家生活、社會生活整體秩序的基本方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