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與A為國小同學。小時候不懂事,A曾多次欺負甲,甲雖曾向老師、家長反映,卻都不了了之,其後均忍氣吞聲,暗恨在心。小學畢業後,兩人就讀不同學校,從此未曾謀面。甲就讀某校碩士班,某日午餐後在校園內散步,忽然見前方約7、80公尺外迎面走來的路人,外貌彷彿小學同學A,頓時心中湧出不愉快的往事;但是,繼續往前走幾步後,又覺得對向來人似乎不是A。再走幾步後,又覺得來人應當是A,而且對方似乎也注意到自己,似乎有認得自己的反應;甲正想揮手打招呼,再度認為來人並不是A。當兩人距離不到5公尺時,甲覺得對方應當就是A,於是向對方吼說「還認得我某甲嗎?」對方還來不及反應,甲邊說「小時候的帳,今天一次算清。」同時雙拳便往對方身上打去。對方挨了數拳,鼻青臉腫,往後退了幾步問說「我們認識嗎?」甲才確認所打之人並非國小同學A。試附理由說明:甲之行為在刑法上應如何評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