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販售噴洗機,並就該噴洗機內含的一種噴洗機的入洗砂裝置在我國取得「噴洗機之洗砂裝置」新型專利,目前仍在專利保護期內。系爭專利裝置主要係由「轉盤體」、「砂斗杯」、「第一側板」、「第二側板」及「頂板」等構件所組成。其中轉盤體是核心裝置,僅用於系爭專利裝置,除本發明之外,並非可任意使用於其他裝置。其他幾個構件則為消耗品,需依使用情況定期更換。乙為維修噴洗機的廠商,A、B等向甲購買噴洗機,之後請乙代為更換零件,乙未經甲同意代為更換,請問下列是否侵害甲之專利權?一、A在保固期間過後,請乙更換砂斗杯及頂板等零件,乙以非甲販售之相同零件更換之。二、B因轉盤體損壞,請乙修復,乙以與系爭專利中完全相同的轉盤體更換之。 |